第三章 地震預報意見的評審
第九條 地震預報意見實行評審制度。評審包括下列內容:
。ㄒ唬┑卣痤A報意見的科學性、可能性;
。ǘ┑卣痤A報的發(fā)布形式;
。ㄈ┑卣痤A報發(fā)布后可能產生的社會、經濟影響。
第十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,對下列地震預報意見進行評審,并將評審結果報國務院:
。ㄒ唬┤珖卣鹫鹎闀虝纬傻牡卣痤A預意見;
。ǘ┦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的可能發(fā)生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預報意見。
第十一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,對下列地震預報意見進行評審,井將評審結果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:
。ㄒ唬┍臼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的地震預抱意見;
。ǘ┦小⒖h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的地震預報意見。
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,對可能發(fā)生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預報意見,應當先報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評審后,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。
第十二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,在震情跟蹤會商中,根據明顯臨震異常形成的臨震預報意見,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不經評審,直接根本級人民政府,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。
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。
第 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 章